校务公开
苍南县龙港第二职业学校章程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804天前 | 9507 次浏览 | 分享到:

序 言

苍南县龙港第二职业学校,创办于1992年,县直属公办职业高中,浙江省三级标准职业学校,温州市“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职业学校,温州市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县文明学校。

学校坚持以“品德+技能”为育人目标,坚持“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的办学思想,以“厚德长技,学以致用”为校训,以“德育为先,做事先做人,能力为本,做事凭技能”为育人模式,努力为学生铺就条条宽广的升学和创业就业之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全称为苍南县龙港第二职业学校;住所地址为苍南县龙港镇海港路1111号。

第三条本校由政府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职业高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校面向温州市苍南县招生,招生对象为应届九年制义务教育毕业生及同等学历学生,招生规模以苍南县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学校坚持“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的办学思想,努力为学生铺就条条宽广的升学和创业就业之路。

第六条学校以建设成为温州市鳌江域具有一定规模的、具有专业特色的职业学校为发展目标。

第七条

校训:厚德长技,学以致用。

学风:博爱、乐学、精艺。

学校精神:奉献、真诚、好学、创新。

第八条

教学模式:理实一体、学训合一。

人才培养模式:工学交替、校企合作、产教结合。

实训模式:真设备操作、真项目训练、真环境育人。

校企合作理念:合作办学、合作育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教,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三)制定学校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接受上级党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四)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行政一班人的智慧和力量,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六)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搞好学校实训基地建设、骨干专业建设、校园环境等建设。

(七)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八)勤政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带头实干。

第十一条学校重大问题由校长室会议决策。

第十二条学校设办公室、教务科研处、政教处、总务处、资源发展处等职能部门。职能部门中层干部经民主推荐,报达县教育局审批和任命。

第十三条学校每周召开一次行政办公会议。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与决策的重要形式。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参加成员有校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中层干部。

第十四条学校党组织积极发挥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实施学校管理过程中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妇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考评与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有权建议校长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罚条例及各项制度。

第十六条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学校坚持德育为首。建立好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认真贯彻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把宿舍管理作为监管重点。不断探索新形式下德育工作新途径,开展好德育教育系列活动和课题研究,强化德育量化考核办法,突出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学生成型、成人、成才。

(二)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开展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三)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在教学常规、校本研训、教育科研、校园文化等工作中有新的突破。积极探索分类导学、工学结合、订单培养的教学模式,强化实习实训管理,努力构建适应中职学校特色的教师学生质量评价办法,着力打造特色专业、特色课程,充分发挥省重点的示范作用。

(四)依据国家教育部《课程教学计划》安排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计划,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严格按计划上课,按计划组织实训和顶岗实习。

(五)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六)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育设施、实训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校园网的作用,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通过校园网、校务公开栏、宣传窗等多途径、多平台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接受教育、物价、审计等各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设立举报信箱,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九条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行为文明、规范,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四)关心班级,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人。

(五)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

(六)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添光彩。

第二十二条学校按照省、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各项纪律制度,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要对学生操行和学业两方面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我县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不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他用品;不擅自设立或提高收费标准;不搞有偿家教、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一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其它方式的培训。对取得教育教学教研成果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对教学能力差、教学效果差,学生反响强烈的教师实行淘汰制,学校行政有权责令其转岗或待岗。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学校依托社区(村居),开发社区(村居)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村居)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村居)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加强与高校合作办学(“3+2”、五年一贯制),为学生创造升学途径。增进校企合作,主动与企业对接,教学与生产相结合,优势互补、资源互用、为学生创造多样化的顶岗实践平台,增强学生的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536万元。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三十七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总务处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学校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凭证收费,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所收费用全部按规定上缴国库专户进行规范管理,学校的经费收支项目每学期在公示栏公示。

第四十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修订由工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苍南县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